1986年8月14日,我国颁布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本规定明确了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的目的、定义、必要条件、标准和程序。从中国著名商标的方式和要求来看,包括以下几点: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商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识别或者采用其他变相方法识别知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第四条:“注册人要求保护其驰名商标商标权利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管理的需要商标可以认定为知名。知名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认定,如果认定时间不足三年,无需重新申请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第五条规定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商标的七个条件和要求:
(1)使用本商标的货物在中国的销售量和销售面积;
(2)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份额等。)近三年使用此商标的产品及其在国内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本商标的商品在国外(地区)的销量和销售面积;
(4)本商标的广告情况;
(5)本商标的最早持续使用时间;
(6)本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
(7)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驰名商标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鉴定时应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和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我国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的基本点是力求与国际惯例接轨,满足严格要求。在立法技术方面,我们坚持以下五点:
(1)确定全国各地消费者的“熟悉度”是首要的识别依据。知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各省、市、自治区评选出的在本地区享有盛誉的商标不能冠以“省级知名商标”。知名商标首先应在全国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熟知。
(2)以优质商品为认定依据。知名商标其实可以算是优质商品的标志。这类优质商品除了长期保持注册时商标的质量标准外,还必须是其他商标同类产品中的佼佼者,还必须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潜在的自觉质量信誉,而不仅仅是质检部门的质量标准。
(3)注册商标是承认的前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认定驰名时,并不询问商标是否注册。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以注册商标为前提的,实际上是对商标的“二次认定”。这不仅符合中国法律,而且可靠,同时有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标意识。
(4)本商标的外国注册是一个重要的承认条件。知名的商标和使用商标的商品必须走出国门。在国外,商品必须有一定的销量和销售面积,其商标必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在国外一些地区享有良好的声誉。
(5)必须由权威机构主持和认可。这个权威机构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知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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