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如何保护相关知识产权?动漫著作权和商标保护的专有权程度虽然不如外观设计专利,但在取得权利的程序上更为便捷,适用范围更广。外观设计只能保护特定产品的外观或设计。
动漫产业及其衍生产品产业链的第一阶段是形象和故事内容的创造。这些漫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的艺术作品范畴,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自创作之日起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
作者创作作品后,可以向中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所有权。虽然我国著作权登记主要是基于自愿原则,但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获得权利保护的初始证据。
不选择登记的,要保留著作权属的相关证据,如论文、展览证明、收藏证明等材料。这样,侵权行为发生后,可以向版权局等主管部门举报,以获得相关部门的法律保护。第二阶段,漫画作品改编成动画片播出后,作品也受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制。著作权属于制作者,戏剧、音乐等作品的作者可以独立行使著作权。
在涉及衍生品的个别案件中,被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在这类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一般主张被告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侵犯了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分配权。
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制作作品的一份或多份复制品的权利。分配权,即以出售、赠予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如“广东奥飞动漫文化与徐定静侵害作品财产纠纷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超市内存在大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商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人物——“炎龙侠”复制分发在书包上牟利,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版权保护的优势是保护期长,是作者死后的生命加50年。
缺点是,由于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一旦完成,无论是否发表都将享有,无需任何申请,无需任何审批程序,也不排除自主创作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因此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
在动漫产业和衍生品产业的第三阶段,相关的衍生品除了外观设计专利外,还可以受到商标权的保护。动漫企业只需要注册一个商标作为标识,在核准使用范围时就涵盖了其大部分衍生产品,可以禁止其他商家采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实践中,动漫企业大多使用自己拍摄过的动画片的片名或其中的知名人物,如奥飞公司的“巴拉拉小魔仙”、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喜羊羊”作为注册商标。这些人物以艺术文字的形式呈现,标题和人物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成为非常成功的商标。但是申请商标权必须经过商标局的正式审查,在程序上有一定的要求,商标的续展也需要一定的费用。
从查阅的案例可以看出,如果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且证据确凿,那么无论权利人主张的诉讼理由是侵犯著作权还是商标权,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侵权产品大多具有假冒程度高的特点。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基本没有问题,一些细微的差别不足以影响一般意义上的混淆。
著作权和商标保护专有权的程度虽然不如外观设计专利,但在取得权利的程序上更为便捷,适用范围更广。设计只能保护特定产品的外观或设计。因此,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动漫产业和衍生产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外观设计的保护起到互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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